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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24-09-06

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江西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江西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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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8.5元/人/天(2022年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25976元/人/年÷365天×40%=28.5元/人/天)。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25976元)的40%确定,报销日期为办理入院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出院手续之日止。 

三、交通、食宿费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五、工伤医疗期工资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赔偿标准:《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1个月、六级18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5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标准:《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18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二)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三)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四)满三年、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五)满四年、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费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

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

十四、下落不明供养亲属抚恤金

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