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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三部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玲、秦某金、周某犯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1-12-20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三部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玲、秦某金、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公诉机关以需要继续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2020年10月20日公诉机关以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为由,以西检三部刑变诉[2020]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法院变更起诉。此次变更起诉发生在第一次开庭后,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由指控周某三次贩卖毒品变更为两次毒品,后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庭审,周某由江西好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朋接受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其担任辩护人。”

“王某利与聂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志朋律师接受委托,在开庭时发表本案原告的起诉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后,原告的律师休庭后立即表示撤诉。”